當許多小型重復交易建立長期合同時,需要壹種特殊的合同機制來覆蓋這種關系和單個交易的需求。這被稱為框架協議:壹份合同在壹定時期內作為每筆交易的框架。
管理:合同的主體部分,通常是雙方合作的基本條款,不可更改,壹般屬於甲方的標準格式合同。雙方合作內容不能在主框架合同中體現的,應簽訂補充協議或附件。
擴展數據:
框架協議的法律效力:
1,有效合同
有些框架協議雖然叫框架協議,但內容更加詳細全面,對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都有明確的規定。這樣的框架協議實際上是壹個可執行的合同,[1]具有法律賦予的合同效力。任何壹方違反本協議,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預約合同
有些框架協議只規定了交易雙方的主要知情情況,但對於壹些重要的交易細節,框架協議規定當事人應進壹步達成協議,這樣在就具體交易細節達成協議之前,框架協議本身的規定因內容的不確定性而無法實施。
3.沒有強制執行合同
有些框架協議只是展示了合作的願景,而沒有實質性的內容(即合同成立的核心要件不明確),所以這類框架協議自然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還有壹些框架協議,條款中明確規定“本協議不可強制執行”或類似的約定。當然,具有這種協議的框架協議在法律上是不可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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