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主要內容共分7條,主要是關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及其相關工作需要依照本條例執行;此外,需要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負責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做好文明行為宣傳工作;工會、* *共青團、婦聯等群眾團體應當根據各自職能並結合自身特點,積極做好文明行為宣傳工作。
規範和倡導的主要內容是將文明行為分為基本規範和倡導規範。其中,公民應當熱愛祖國,維護公共秩序,文明出行,愛護公共衛生,保護生態環境,參與文明社區建設,參與文明鄉村建設,文明出行,文明使用互聯網。
安全監督的主要內容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建立對道德模範、身邊好人、優秀誌願者、見義勇為人員等文明行為先進人物的幫扶和禮遇制度,建立健全文明行為表彰獎勵制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文明行為進行表彰獎勵和宣傳。
法律責任的主要內容是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處以50元至3000元的罰款。對勸阻人員或投訴舉報人有辱罵、威脅、推搡行為的,公安機關將依法處理;公職人員以權謀私,或者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件中的主要內容是,本條例自2021 1 1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