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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方的法律責任

法律分析:如果發包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承包,除非另有約定,否則不承擔責任,因為審查承包人的合法資質不是他的義務。但發包人負有合理註意的義務,在明顯看出承包人不合格的情況下,承擔相應的責任。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壹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由工程承包方采購的,發包單位不得指定承包方采購用於工程建設的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家或者供應商。建設工程發包人的施工安全責任包括:發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安全職責,授權監理人按照合同約定監督檢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實施,組織承包人和相關單位進行安全檢查。發包人應對其現場機構雇用的所有雇員的工傷事故負責,但承包人應對承包人造成的發包人人員的工傷事故負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二十四條提倡實行建設工程總承包,禁止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建設工程發包單位可以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設備采購發包給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設備采購中的壹項或者多項發包給總承包單位;但是,應當由壹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不得拆分為幾個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第二十五條按照合同約定,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由工程承包人采購的,發包單位不得指定工程承包人采購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企業或者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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