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機關根據各自管轄範圍,對自訴人的檢舉、控告、舉報、自首、起訴等材料進行審查後,認為已經發生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決定對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壹種訴訟活動。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應出具不予立案決定書),可以向上壹級公安機關提起復議;復議後仍不立案的,可以向檢察院提出案件復查申請。如果檢察院還是認為不立案,司法程序已經走完,那就不要再要求立案了,說明申訴的地方不對。立案偵查,必須是符合刑法規定的構成犯罪的行為。立案應該而且只能針對犯罪行為進行。如果不是犯罪行為,就不能立案。由於立案是偵查犯罪的開始,此時存在犯罪的事實僅指發現了危害社會、觸犯刑法的犯罪行為。至於犯罪的全過程,犯罪的具體情節,肇事者是誰,並不要求在立案時說清楚。這些問題應該通過立案後的偵查或審判活動來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三條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偵查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