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實驗的單位,可以在生產性實驗結束後,向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取得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
試驗單位提交前款申請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壹)農業轉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級和確定安全等級的依據;
(三)生產性試驗總結報告;
(三)國務院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試驗材料、試驗方法和其他材料。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後,應當委托具備檢測條件和能力的技術檢測機構進行檢測,並組織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只有安全評價合格,才能頒發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
第十七條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的或者含有農業轉基因生物成分的轉基因植物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農藥、獸藥、肥料和添加劑,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取得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後,方可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審查、登記、評價和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