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科書第P5頁2021/2020
在中國的法律體系中,法律的效力僅次於憲法,高於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僅次於憲法和法律,高於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同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地方性法規與規章不壹致的,由有關機關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裁定:(1)同壹機關制定的新的壹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壹致的,由制定機關作出裁定。(2)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對同壹事項的規定不壹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交NPC常務委員會裁決。(三)部門規章、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對同壹事項的規定不壹致的,由國務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