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是指對於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政治權利的內容主要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和示威的自由;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四條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下列權利: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擔任領導職務的權利。
二、什麽情況適用剝奪政治權利?
在相關法律規定中,剝奪政治權利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
在作為附加刑適用時,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對於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此外,在故意傷害罪、盜竊罪等部分犯罪中,情節雖不如上述犯罪嚴重,但犯罪分子犯罪情節惡劣,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也可以依法剝奪政治權利。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