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第二代旁系血親和第三代旁系血親,是指與自己同體源於父母或祖父母的旁系血親。其範圍包括兄弟姐妹、叔伯、姑姨、叔伯、堂兄妹、表兄弟姐妹、侄子侄女。超出這個範圍的親屬不是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法律意義上的直系血親包括兩種情況。壹種是有自然血緣關系的親屬,即生育過自己及其後代的親屬。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另壹種是指原本沒有血緣關系,但經法律確認具有與自然血親同等權利義務的親屬。這種情況叫做法定虛構血親。比如養父母和養子,繼父母和繼子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5條包括配偶、血親、姻親。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等近親屬為家庭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