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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銀行收喪葬費需要公證書?

銀行的這壹規定是內部規定。我認為其初衷無可非議,但在實踐中違背了《儲蓄法》中“取款自由,為儲戶保密”的原則,只保護銀行利益,嚴重損害了儲戶的合法權益。

1.銀行沒有盡到提前告知的義務,普通人也不知道這個規定,給合法取款造成了很大的麻煩。

2.2.銀行是企業,不能用內部規定代替法律強加給儲戶。

3.3.死者的配偶和子女是法定繼承人,銀行無權幹涉個人合法財產的分配,但銀行要儲戶對遺產的分配進行公證,更何況這樣公平的分配儲戶要花很多錢,儲戶的隱私得不到保護。不壹定要公證。壹般領取喪葬費是不需要公證的,除非領取人不能證明自己的身份。死者家屬清楚的,可以不公證,否則要進行公證。死亡撫恤金具有精神慰藉的功能,特別是對於死者生前曾贍養或照顧過死者的人。身故撫恤金的劃分要參考親屬與死者的距離和共同生活的親密程度。分割應以主要照顧和救濟喪失勞動能力的親屬,補償死者生前照顧和贍養較多的親屬為原則,兼顧其他親屬。繼承法中的平均分配原則不能適用。

壹般來說,在遺囑中明確養老金屬於誰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因為養老金不是個人財產,不能作為遺產繼承。遺囑處分的財產為立遺囑人的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條公證員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按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證明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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