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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條例

法律分析:壹、公安民警吸食、註射海洛因、冰毒、大麻、k粉、搖頭丸等傳統毒品或新型毒品的,壹律開除。

二是公安民警非法使用槍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使用槍支致人死亡的,由縣市公安局局長引咎辭職。

三、公安民警攜帶槍支飲酒,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辭退。

第四,公安民警酒後駕駛機動車,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開除處分,酒後駕駛機動車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安民警在工作時間飲酒的,給予紀律處分,後果嚴重的,予以辭退。

六、警察使用無牌、套牌、假機動車輛的,給予紀律處分,領導幹部辭退警察配偶子女使用無牌、套牌、假機動車輛的,給予警察紀律處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四十八條人民警察違反規定使用武器和警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降低或者取消警銜的行政處分。受到行政處分的人民警察,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降低警銜或者取消警銜。停止執行職務和禁閉的措施。必要時,可以對違反紀律的人民警察采取停止執行職務和禁閉的措施。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人民警察執行職務侵犯公民或者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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