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所(經營場所)屬於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經規劃、環保、消防、文化、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等相關部門批準後,方可開展相關經營活動,取得批準文件後方可開展相關經營活動。
2.申報的住所(經營場所)不屬於違法建築、危險建築或列入政府征收拆遷公告的建築。已知在此基礎上取得的營業執照,不作為確認建築物合法性、證明不動產所有權和使用功能、補償征收房屋和土地的依據。
三。申報住所(經營場所)不涉及廣州地區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申報的負面清單。
四。住所(經營場所)獨立承諾申報表中的信息真實、合法、有效。具體地址、聯系人、聯系方式準確。通過上述方式無法聯系到經營主體的,將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