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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械產品召回管理系統

法律分析:1。為了加強醫療器械的監督管理,保障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制度。2.質量管理部負責醫療器械召回管理,其他相關部門協助質量管理部完成相關工作。3.醫療器械召回是指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為消除已在市場上銷售的某壹類別、型號或批次產品的缺陷,按照規定程序采取的警示、檢查、修理、重新貼標簽、修改和完善說明書、軟件升級、更換、召回和銷毀等行動。4.公司應當協助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履行召回義務,按照召回計劃的要求,及時傳達和反饋醫療器械召回信息,控制和回收缺陷醫療器械。

法律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和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加強醫療器械監督管理能力建設,為醫療器械安全提供保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醫療器械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醫療器械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應當遵循風險管理、全面控制、科學監管、社會共治的原則。

第六條國家根據風險程度對醫療器械實行分類管理。

第壹類是低風險的醫療器械,通過常規管理可以保證安全有效。

第二類是中等風險的醫療器械,需要嚴格控制和管理,以確保其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三類是高風險的醫療器械,需要采取特殊措施進行嚴格控制和管理,以確保其安全性和有效性。

評價醫療器械的風險程度,應當考慮醫療器械的預期用途、結構特征和使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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