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十五條發生或者發現醫療過失,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少對患者健康的損害,防止損害擴大。
第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疑難病例、上級醫師查房、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等討論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密封和啟封。封存的病歷可以復印,由醫療機構保存。
第十七條涉嫌輸液、輸血、註射、吸毒等不良後果的,醫患雙方應當* * *封存和啟封現場實物,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保管;需要檢驗的,由雙方共同委托依法具有檢驗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雙方不能預約時,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懷疑輸血會造成不良後果,需要封存血液的,醫療機構應當通知提供血液的采供血機構派員到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