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條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的;
(二)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及時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應急監測職責的;
(四)拒絕接收病人的;
(五)拒不服從應急指揮部調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