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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質量管理辦法

醫療質量管理辦法第壹條為了加強醫療質量管理,規範醫療服務行為,保障醫療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的醫療質量管理。

第三條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全國醫療機構醫療質量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的醫療質量管理。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和軍隊衛生主管部門在職責範圍內分別負責中醫和軍隊醫療機構的醫療質量管理。

第四條醫療質量管理是醫療管理的核心,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是醫療質量管理的第壹責任主體。全面加強醫療質量管理,不斷提高醫療質量,確保醫療安全。

第五條醫療質量管理應當充分發揮衛生行業組織的作用,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為衛生行業組織參與醫療質量管理創造條件。

第二章組織結構和職責

第六條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組織或委托專業組織和行業組織(以下簡稱專業組織)制定醫療質量管理相關制度、規範、標準和指南,指導地方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開展醫療質量管理和控制。

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醫療質量管理的相關制度、規範和具體實施方案。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在職責範圍內負責監督和指導醫療機構落實醫療質量管理相關規章制度。

第七條國家衛生計生委應當建立全國醫療質量管理和控制體系,完善醫療質量控制和持續改進的制度和工作機制。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或者指定各級、各專業醫療質量控制組織(以下簡稱質量控制組織),落實醫療質量管理和控制的相關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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