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參保人因定點醫療機構條件或專科疾病轉院到其他醫療機構診治的,應填寫轉診轉院審批表。由主治醫師提出轉診轉院理由,科主任提出轉診轉院意見,醫療機構醫保辦審核,分管院長簽字,報市醫保中心審批後方可轉院;
2、引薦原則上先市外,先省內後省外。本市轉診轉院規定在定點醫療機構之間進行。市外轉診由本市三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提出;
3.參保人轉診轉院後發生的醫療費用,先由個人或單位現金支付。就醫結束後,參保人或其代理人持轉診轉院審批表、病歷證明、處方和有效單據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報銷屬於統籌基金支付範圍的住院費用。
轉診醫療機構需具備以下條件:
1,如果患者受客觀醫療技術和條件限制,確實有現實轉診需求;
2、醫院充分履行告知義務,經過患者的知情同意;
3.患者未患危重病,符合轉院的臨床指征。
綜上所述,“由於醫院技術和設備條件有限,不能診治的患者,應由科室討論或由科主任提出。經醫務部門同意,他們應事先與轉入醫院聯系,征得同意後,方可轉入醫院。”,“病人轉院,如果途中估計病情或死亡可能加重,應住院處置,待病情穩定或有危險後再轉院。較重的病人轉院時應由醫護人員護送。病人轉院時,病歷摘要應隨病人轉移。病人出院時,應寫治療總結,交病案室,交回醫院。轉養老院的病人只帶病歷。”
法律依據: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八條
特殊檢查和特殊治療是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診斷和治療活動:
危險的和可能產生不良後果的檢查和治療;
(2)因患者特殊體質或病情危重,可能對患者產生不良後果和危險的檢查和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