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八條下列用語的含義:診療活動:是指通過各種檢查、使用藥物、儀器和手術,判斷和消除疾病、解除病情、減輕痛苦、改善功能、延長生命、幫助患者康復的活動。醫療美容:指利用藥物和手術、物理等侵入性或侵入性手段進行的美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患者以在診療活動中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為由,請求醫療機構、醫療產品生產者、銷售者或者血液提供者承擔侵權責任的案件,適用本解釋。本解釋適用於美容醫療機構或設有醫療美容科室的醫療機構開展的醫療美容活動中,患者以人身或財產損害為由提起的侵權糾紛案件。本解釋不適用於當事人提起的醫療服務合同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