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泄露隱私違法嗎?
醫生泄露患者隱私應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第1032條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刺探、騷擾、揭露、公開等方式侵犯他人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和平相處,不願意被他人知道的私人空間、私人活動和私人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中,應當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在診療護理活動中,醫務工作者不僅是患者隱私權的義務執行者,也是患者隱私權的保護者。保護患者隱私是對患者人格的尊重,也是醫務人員的義務。
患者的隱私權包括哪些方面?
(1)患者身體私處:未經患者同意,不得將患者身體暴露給與診療活動無關的人,如未經產婦同意,允許實習生參觀分娩全過程。
(2)患者的病情:不能和其他無關人員討論患者的病情和治療情況,比如向同事透露某床位有艾滋病。
(3)患者個人信息:患者家庭住址、聯系電話等。不應該隨意透露,比如告訴奶粉廠家某個產婦的電話或者孩子的出生日期。
(4)患者病歷:內容包含患者隱私。不允許為了宣傳治療效果,在未經患者同意的情況下公開病歷,讓社會各界了解患者的姓名、身體狀況、既往病史等個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