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醫生拒絕接收病人的情況應該很少,必須是基於醫療和安全的考慮。大多數情況下,醫生應盡力為每壹位患者提供必要的醫療服務,不應因患者的種族、性別、宗教、民族、地域、經濟狀況等原因而拒絕服務。
合法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規定:“醫師應當采取緊急措施,對有緊急需要的患者及時進行診斷和治療;不得拒絕急救”和“遇有自然災害、流行性傳染病、突發重大人員傷亡等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時,醫師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調度”。可見,現行法律規定醫生“不得拒絕治療”僅限於“危重病人”和“急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