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醫療事故爭議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與醫療事故爭議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證鑒定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
第三十條醫學會應當在醫療事故技術鑒定7日前書面通知專家鑒定組成員。專家鑒定組成員接到醫學會通知後認為應當回避的,應當在接到通知後及時提交書面回避申請,並說明理由;因其他原因不能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在接到通知時及時書面告知醫學會。
專家評審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回避,當事人也可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其回避。根據該條規定,申請回避有兩種方式,壹是專家鑒定組成員自願回避,二是當事人申請回避。
但不是所有這些關系都要回避,只有能影響公正辦案的才要回避。回避制度的建立對於消除醫患雙方的疑慮,提高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公正性和公信力,防止專家鑒定組成員以權謀私具有重要意義。
醫療衛生機構或者醫學教學研究機構,
同級醫療衛生專業學會根據醫學會的要求,推薦
專家庫成員候選人;符合條件的個人由其所在單位批準。
也可以直接向建立專家庫的醫學會申請。
醫學會應當對專家庫成員候選人進行審核。通過考試
予以聘任,並發給中華醫學會統壹格式的聘書。
合格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和法醫是正義的。
被錄用進入專家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