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應支持醫療保險機構,給予政策鼓勵和稅收優惠,滿足公民減少疾病損失、保障健康的需求。同時,政府部門也要對醫療保險機構的經營和運行進行監督管理,確保醫療保險市場平穩有序運行,發揮市場機制的積極作用。另壹方面,政府也要對醫療服務提供者,即醫療機構和組織進行財政補貼,保證醫療機構有充足的運行資金,為公民提供優質有效的服務,提高公民的健康和福利水平。同時,政府也要對醫療機構的經營進行監管,防止其誘導患者消費,擡高醫療服務價格,影響患者就醫和醫保機構承保的積極性。政府和參保人的關系主要是補貼和補助的關系。隨著疾病譜的變化和醫療技術的發展,人們對醫療保險的需求越來越大。因此,政府應充分發揮職能,在醫療保險基金籌集過程中給予參保人壹定的補貼,提高公民的醫療保障水平。同時,政府也將在宏觀層面出臺相關政策法規,規範參保人就醫行為,保障醫保市場健康發展。
政府在醫療保險市場中的作用不容忽視。醫療保險市場的平穩運行離不開政府的宏觀調控,政府對平衡參與三方的利益影響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