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1日頒布實施的《山東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已經明確將醫患關系列為消費關系,在知情權、獲得合格醫務人員專業服務的權利、使用合格醫療設備等方面對患者權益進行了規定。患者的知情權包括三個內容:1,了解病情的權利。壹般來說,病情知情權是指患者有權了解自己的健康信息和自身疾病的真實情況及發展趨勢,醫務人員不得隱瞞任何與患者健康有關的信息。但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1條規定,醫務人員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權衡患者的身心狀況,選擇性告知患者病情。其目的是為患者創造良好的心理環境,有利於維持患者病情的穩定,為治療提供更好的條件。但是病人的真實病情壹定要告訴病人家屬,這是無條件的。2、對治療措施的知情權。治療措施知情權是指患者有權了解醫生為避免和降低風險而為患者提供的治療方案和措施,並有權選擇接受或拒絕;醫生有義務為患者提供各種有效的治療方案,並客觀地向患者說明各種方案的優缺點,如實告知患者各種治療措施的所有環節和內容,不得隱瞞,實事求是。患者可以在醫生的推薦下權衡利弊,選擇最佳治療方案。醫生應尊重患者的選擇,盡力認真執行患者選擇的治療方案。3.醫療費用知情權。顧名思義,患者及其親屬對醫療費用享有知情權,即患者有權了解其就醫所應承擔的各種醫療費用的數額、用途和支出進度。醫師應當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度,如實向患者提供所需的醫療費用信息。醫生應當根據患者的實際情況,選擇適當的醫療設備和藥物,提供適當的醫療服務,並在征得患者及其親屬同意後方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