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護士條例》(2008年6月65438+10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7號頒布?根據2020年3月27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十壹條護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停其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執業活動,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護士執業證書;(3)泄露患者隱私的,護士應當按照其執業活動中醫療事故處理的有關規定承擔法律責任。警告;情節嚴重的,暫停其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執業活動。
《護士條例》是保護護士權利的內容,也對護士需要承擔的責任行為做出了具體規定。對違反規定的護士,將給予警告直至吊銷護士執業許可證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