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判斷醫療機構是否有過錯,關鍵是考察醫患雙方在醫院履行義務的“適當”與“不適當”。如果醫院“不當”履行義務,即有過錯,應承擔民事法律責任。醫療機構對誤診有過錯,導致誤治,增加和延長患者痛苦和經濟負擔,造成患者身體結構暫時性損害或者延誤醫療時機,造成功能障礙、殘疾、死亡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於疾病的* * *性質和藥物作用的復雜性,壹些有過錯的誤診並未導致誤治,患者沒有造成危害後果,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所以需要從實際情況來分析,這也是醫療糾紛中常見的情況。不同的情況會有不同的結果。我們應該明確過錯原則,以便更好地處理醫療糾紛。
法律依據:最高法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的司法解釋第十九條。兩個以上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為對患者造成相同損害的,患者請求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八條、第十壹條或者第十二條的規定確定各醫療機構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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