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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設立學校需要哪些標準和程序?

《促進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按照學校章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參與學校的經營和管理;根據新《促進法》第十五條規定,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材料,包括學校章程。

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資金舉辦面向社會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沒有規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教育法的規定執行。

擴展數據:

民辦學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貫徹國家教育方針,保證教育質量,致力於培養社會主義建設的各類人才;民辦學校應當貫徹教育與宗教相分離的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民辦學校具有與公辦學校同等的法律地位,國家保障民辦學校的辦學自主權;國家保護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校長、教職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

百度百科——《人民促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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