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不動產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死亡證明、遺囑或者全體合法繼承人關於不動產分配的協議、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材料等。,也可提交公證材料或有效法律文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壹十條規定,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實行不動產統壹登記制度。統壹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和登記方式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第壹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後,按照合法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