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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法》中,招標的法律性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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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的法律性質。招標的目的是選擇中標人並與之簽訂合同。因此,招標是簽訂合同的具體行為,是要約和承諾的特殊形式。招標投標中主要的具體法律行為包括招標行為、投標行為和確定中標人行為。

1.①招標行為的法律性質是要約邀請。根據合同訂立的壹般原則,招標人發布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的直接目的是邀請投標人投標,投標人投標後不壹定要訂立合同。因此,招標行為只是要約邀請,壹般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2.②投標行為的法律性質是要約行為。招標文件中有未來訂立合同的具體條款,只要投標人承諾(宣布中標)就可以簽訂合同。作為要約,競價行為具有法律約束力,表現為競價是壹次性的,同壹競價人不能對同壹競價進行多次競價;每個投資者對自己的報價負責;在投標文件發出後的投標有效期內,投標人不得隨意修改投標文件的內容和撤回投標文件。

3.③確定中標人行為的法律性質是壹種承諾行為。采購代理機構壹旦宣布確定中標人,就是對中標人的承諾。采購代理機構和中標人都有要求對方簽訂合同的權利,也有與對方簽訂合同的義務。另外,在確定中標結果和簽訂合同之前,雙方不能對合同內容進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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