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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黑戶

法律分析:銀行黑戶和法院黑名單有區別,區別如下:

(1)不同的法律依據:

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是生效判決確定的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建立的具有執行能力而不執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的名單;銀行信用汙點名單是根據各商業銀行提交的銀行客戶信用信息建立的。

(2)事實依據不同:

法院失信人是指全國各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被執行人,有執行能力而不執行;黑賬戶是中國人民銀行的征信中心,為所有企業和公民保留信用記錄,建立信用檔案,並以企業信用報告和個人信用報告的形式呈現。如果有信用問題,會在征信報告上有汙點。

③不同的後果:

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進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後,將向全國公開。失信被執行人的姓名也已通報給聯合簽署《聯合懲戒失信被執行人合作備忘錄》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國人民銀行等44個機構和單位。

法律依據:《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征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為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5年;超過5年的,應當刪除。

在不良信息保留期內,信息主體可以對不良信息進行說明,征信機構應當予以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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