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錯推定原則是指行為人為了保護相對人或者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只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才可以不承擔責任。有人認為,由於會計和審計的專業性較強,普通大眾在信息占有上處於弱勢地位。即使註冊會計師存在主觀過錯,對方也很難證明。因此,將舉證責任轉移到註冊會計師身上,證明其執業行為沒有過錯,有利於保護相對人或第三人的利益。
公平原則又稱公平責任原則,是指在損害發生雙方均無過錯,法律也無特別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情況下,根據公平理念,責令加害人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失給予適當補償,當事人合理分擔損失的壹種責任原則。具體來說,即使註冊會計師嚴格遵守程序,在出具財務報告時沒有主觀過錯,但為了體現公平正義,註冊會計師仍應承擔因其他原因作出虛假陳述的責任。
經典案例:
在科龍電器的民事賠償訴訟中,對於權益受到損害的投資者來說,選擇德勤作為被告是壹個非常好的選擇,因為德勤顯然比身陷囹圄的顧更有能力進行賠償。德勤需要足夠的證據證明自己在科龍事件中沒有過錯,否則要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而此案也將成為司法實踐中的開創性案例,開創股東民事賠償訴訟的先河。律師團成員薛洪增律師認為,公司獨立董事就像“花瓶”壹樣,是新證券法。獨立董事作為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因其對虛假陳述負有責任,可能被列為證券民事賠償的被告之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