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可以構成案件。只要被起訴,就要去法院解決這個事件的來龍去脈。如果妳成了被告,妳是逃不掉責任的。
特別是被害人已受二級輕傷,後果十分嚴重。但是原告已經原諒了被告,所以不需要經過法律審判。正好兩個人可以私下解決,所以起訴無效。
因原告起訴,檢察院受理了此案。當被告用精神賠償和物質賠償讓原告不願意上庭的時候,檢察院也會放棄案件的前因後果。
很多案件需要訴訟,是因為被告根本不願意承擔責任。當被告願意承擔現實責任時,那麽原告就會撤銷起訴,因為他起訴的目的是為了解決自己的悲憤。
檢察院不會因為原告起訴而不願意駁回案件。原告撤訴,被告可以不上法庭直接在現實中坦白。
像打架造成的傷害,原告已經住院了,花了醫藥費,也受到了精神壓力的迫害。所以被告只需要去醫院給原告賠禮道歉,並願意賠償全部經濟損失。只要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就不用追究法律責任。
原告有權起訴傷害他的人,也有權撤訴,所以檢察院會根據原告的事實來確定原告是否要撤訴。只要原告願意撤訴,檢察院會直接撤銷這個訴訟。
原告對被告承擔的法律責任非常滿意,所以原告不會起訴被告,因為這是現實中的成功溝通。因為雙方都考慮到了對對方的最佳距離,所以原告和被告都不需要檢察院辦理對方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