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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會強制執行小產權房嗎?

法律分析:法院無法執行小產權房。小產權房是指依法不能進行不動產權利歸屬登記或者不能公開出售給他人的房屋。壹般來說,小產權房是不能轉讓給他人的,所以法院不能通過拍賣來實現。小產權房壹般不經不動產登記機關登記,法院無法通過正常程序進行司法查封。所以對於小產權房,法院壹般不能強制執行。小產權房的主要原因是房屋所在土地的使用權性質存在瑕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八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在壹定期限內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向國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第九條城市規劃區內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征用轉為國有土地後,其使用權方可有償轉讓。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和開發期限進行開發。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日期滿壹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兩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為啟動開發所必需的前期工作而延遲啟動開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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