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市場管理暫行規定》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
(壹)發行、散發、附隨、出租反對憲法、危害國家利益和主權、違反國家民族政策的出版物,宣揚淫穢、迷信、暴力以及法律、法規禁止的內容的;
(二)發行、散發、附送、出租國家明令禁止的出版物;
(三)發行、分銷、附送、出租盜版或者盜印出版物的;
(四)發行、分銷、附送、出租出版單位出版的無書號、刊號、版號的非法出版物。
擴展數據
新聞出版署發布的《出版物市場管理暫行規定》規定:
違反規定發行、散發、附送、出租違反憲法、危害國家利益和主權、違反國家民族政策的出版物,宣揚淫穢、迷信、暴力和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的;
發行、分發、附送、出租國家明令禁止的出版物;發行、分發、附送、出租盜版或盜印出版物;發行、分銷、附送、出租出版單位出版的無書號、刊號、版號的非法出版物。
有上述行為之壹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沒收非法發行的出版物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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