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是補救企業壞賬或個人債務的民事行為。托收的雙方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如果債務人沒有能力或者不願意償還債務,催收人員會通過壹些民事方式對其施加壓力,促使其履行債務。
有下列違法征收行為:
1,侮辱他人;
2.拘留。在他人無法償還債務時,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討回債務,甚至可能犯非法拘禁罪;
3、肢體沖突,收集壹般都是面對面進行。發現對方有肢體沖突時,盡量避免;
4.變賣客戶財產,收取客戶現金;
5.未經允許進入客戶家中;
6.傳播客戶信息。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意見
第十條
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而形成的借貸關系,應當認定為無效。因債權人行為導致借貸關系無效的,只返還本金;因債務人行為造成無效借貸關系的,除返還本金外,還應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