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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位求償的條件

法律分析:1。被保險人有權因保險事故向第三者索賠。2.保險人已經向被保險人支付了保險金。3.僅限於四種法定情形,即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被保險機動車被盜竊、搶劫期間發生的事故;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4.代位權的數額以支付的賠償金為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條保險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第六十二條保險人不得對被保險人的家屬或者其成員行使代位求償權,但被保險人的家屬或者其成員故意造成《成本法》第六十條第壹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的除外。

第六十三條保險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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