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確三包。生產企業自行設立或者指定修理單位的,必須向消費者提供三包憑證、修理單位的名單、地址和聯系電話等。;
2.向負責修理的銷售者和修理者提供修理技術資料和合格的修理配件,負責培訓並提供修理費用。確保產品停產後五年內繼續提供符合技術要求的備件;
3.妥善處理消費者的直接或間接詢問,並提供服務;
4.三包有效期從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扣除修理占用時間和無備件待修。
5.在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應當憑發票和三包憑證辦理修理、更換、退貨。自銷售之日起7日內產品性能不合格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者修理。退貨時,銷售者應當按照發票價格壹次性退還貨款,然後依法向生產者或者供應商要求賠償或者按照購銷合同處理。
6.自銷售之日起15日內產品性能不合格的,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者修理。銷售者在調換商品時,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應商要求賠償或者按照購銷合同處理。
7.產品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銷售者應當憑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和憑證,負責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者按照規定予以退貨,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應商要求賠償或者按照購銷合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