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不同:國有土地使用權,包括境外企業、機構和個人,符合依法使用我國國有土地條件的,可以成為我國國有土地使用者。集體土地是指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也稱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土地;
2.性質不同:國有土地屬於國家,集體土地屬於集體,只有集體組織代表其成員行使所有權;國有土地出讓或劃撥獲取利益,集體土地可以轉讓或出租獲取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十條
城市裏的土地屬於國家。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是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轉讓。壹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合理利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