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檢察院的起訴書可以當庭更改嗎?

檢察院的起訴書可以當庭更改嗎?

法律主觀性:

是可以改變的。具體如下:1。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檢察院發現被告人的真實身份或者犯罪事實與起訴書描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的犯罪事實不壹致,或者事實、證據沒有發生變化,但指控的罪名和適用的法律與起訴書不壹致的,可以變更起訴書、變更起訴;二、發現遺漏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事實在同壹案件中可以壹並起訴和審判的,可以補充起訴和補充起訴。《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和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批準逮捕、偵查和起訴。由人民法院負責審理。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偵查終結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判,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 上一篇: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的區別
  • 下一篇:對方車輛碰撞報廢如何賠償?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