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因竣工結算報告爭議引發的拖欠工程款糾紛主要表現為:承包人制作結算文件並提交給發包人,但未取得提交結算文件的證據;發包人拒絕答復,後來否認收到承包人制作的結算文件並提交給發包人;發包人拒絕答復承包人制作並提交給發包人的結算文件,發包人不予認可。對於這種糾紛,承包人可以將結算文件通過快遞郵寄給發包人,如果有公正的部門對郵寄進行公證則更為妥當。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結算資料後,未在《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對結算報告和資料提出意見的,視為認可。工程款應當依法支付。4.因建築材料質量糾紛引發的拖欠工程款糾紛。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百九十壹條* * *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壹個承包人完成的建築工程分包給幾個承包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百零壹條* * *因建築人的原因造成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建築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返工或者重建。經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後逾期交付的,建設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807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要求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約定折價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拍賣該工程,但根據建設工程性質不宜折價或者拍賣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