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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征收新規

法律分析:1。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壹般是指農民集體和個人依法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權利。

2.隨著城市國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農村集體土地特別是城市規劃區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權價值和資產價值越來越明顯,交易活動越來越頻繁,也形成了集體土地入市。

3.此次頒布的2020年集體土地政策,集體土地要想入市,需要滿足這四個條件:

(1)必須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確定的集體工商業用地;(二)依法必須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

(三)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4)必須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合理安排。

4.新土地管理法雖然沒有規定農村宅基地可以直接入市,但取消了多年來集體建設用地不能直接入市的雙軌制,為城鄉壹體化發展掃除了制度障礙,改變了土地市場供應格局,是這次土地管理法修訂的最大亮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九條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歸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壹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被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的農民,由村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歸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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