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六條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35條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破壞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下列損失和費用: (壹)從損害發生到修復完成期間因服務功能喪失造成的損失;(二)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破壞造成的損失;(三)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和評估費用;(四)清理汙染和修復生態環境的費用;(五)為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