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其投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處以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3、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還應當沒收違法所得。
4、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壹至三年內依法參加招標項目的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5.所謂借用資格,就是投標人不具備或者沒有投標資格。投標人為了能夠投標,借用合格的資格證明材料,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書,並借用公章,以正式合格的身份參加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