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格式或程序上的缺陷壹般可以通過糾正來消除;明顯的實質性缺陷壹般很難通過修正或修改來消除。大多數情況下,我們只能就是否存在或者屬於明顯的實質性缺陷進行辯護和陳述意見。
(三)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所示的範圍。提交修訂文件時,應按照規定的格式附上替換頁。
(4)答辯書須以訂明的格式提交。壹般情況下,利用補正書對形式問題或程序問題進行補正,利用意見陳述書對申請的實質性內容進行修改。如果申請人不同意審查員的意見,答辯時使用意見陳述。
(5)回復法定程序通知書時,除消除通知書指出的缺陷外,還應重新提交相應的法定程序文件。例如,在回復記錄項目變更為未通知時,除了按要求提交相應文件外,還應再次提交記錄項目變更聲明。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變更費的,應在繳納變更費的同時再次提交備案事項變更申報;回復恢復程序補正通知書時,應當消除權利喪失的原因,重新提出恢復權利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