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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關於定金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於定金的規定如下:

1.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向對方支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在實際支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物的20%,超過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實際支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作為價款或者予以收回。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取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定金應當雙倍返還;

3.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壹方違約時,另壹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定金不足以彌補壹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要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90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及時通知對方,以減少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在合理時間內提供證明。

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當事人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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