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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的借條怎麽寫,借條有法律效力嗎?

法律分析:具有法律效力

寫借條要註意以下幾點:

(1)借錢寫“借條”,不寫“借條”。

借據和欠條都是債權債務的憑證,但兩者有很大的區別。借據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書面借款憑證,證明雙方建立了借款合同關系;歉收是雙方基於之前的經濟往來的壹個結算基礎。實際上是雙方過去經濟往來的結算,只代表純粹的債權債務關系,不代表借款合同關系。所以,借錢的時候要寫“借條”而不是“借條”,這樣可以省去訴訟中解釋“欠”錢的原因和用途的舉證責任。

(2)借條中應寫明借款時雙方約定的利率。

實踐中,很多債權人誤解民間借貸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是口頭約定,並沒有寫進借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九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利貸,貸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利息的支付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未明確利息支付方式,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根據當地或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視為無利息。

如果沒有將利率寫入借據,壹旦出借人提起訴訟,借款人將不認可雙方的約定,出借人的利息請求也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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