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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前的工齡可以算繳費嗎?是法律規定的嗎?

法律解析:刑滿釋放人員服刑前的工齡不再計算,不能視為繳費年限。為什麽不能算,是因為法律法規的規定是違法犯罪的代價。緩刑也是壹種懲罰。自判刑之日起,已被開除公職。自然,如果服刑期間沒有工齡,就不能視為繳費年限。

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1997號)。視同繳費年限是指參保職工實際繳費年限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作年限。

員工的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實際繳費年限是指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後,按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

法律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被判刑後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批復(勞社部函[2001]44號)。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勞動教養的,在服刑或者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者勞動教養期滿後,可以繼續按照服刑或者勞動教養前的標準發放基礎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基礎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在服刑、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中個人繳納的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相應待遇。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緩刑、監外執行的退休人員,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加基本養老金的調整。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未經定罪被拘留期間,其基本養老金停發。如果法院認定他無罪,通緝令或者拘留期間的基本養老金會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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