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皮條,也就是《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提到的“招妓”,是壹種違法行為,屬於治安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招妓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這裏的“公共場所”主要是指街道兩側的公共場所、賓館、飯店、車站、碼頭、娛樂場所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