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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主及家庭成員是否與農村宅基地產權有利害關系?

筆者從事農房建設管理多年,我來回答這個問題。這個回復的核心點是:

房屋產權登記的權利人是受法律保護的房屋產權所有人,具有全權處分房屋的資格。家庭成員是與房屋所有權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沒有處分房屋的資格,不能利用房屋進行抵押、擔保、轉讓等活動。

農村房屋拆遷時,由登記房屋產權的負責人簽署拆遷協議,未經書面授權,家庭成員沒有資格簽署協議。拆遷補償款原則上也是分配給房屋產權人的,直接拆遷房屋的補償款也是針對房屋產權人的,主要是針對家屬的。

下面,我簡單說壹下相關情況。

第壹,“誰持證誰有發言權”,產權登記的負責人是房屋的合法所有人,有權對房屋進行完全處置。

舉個例子來說明。張三是農房產權登記的負責人,是房屋的合法所有人,所以他可以處分自己的農房,交給別人,轉讓交易,抵押擔保,指定繼承等都是由張三決定的。,並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如果想用房子做抵押貸款,銀行只認張三。如果張三的兒子想用房子做抵押貸款,必須得到張三的同意。張三的兒子沒有資格處置房子。張三的兒子想賣房子。如果張三不同意,張三兒子簽的買賣協議無效。

第二,“誰持證誰有權簽字”,辦理產權登記的戶主是房屋拆遷時的法定補償人,家庭成員享受住房安置。

至於戶主的家庭成員,他們根據規定獲得住房安置,特別是在住房安置以戶主為基礎的地區,每個家庭成員有壹個住房安置。但是這些住房安置在計算的時候還是以這個家庭為基礎,壹般來說也是由戶主來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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