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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法》第五章規定的三類法律責任是什麽?

1民事責任例如:第四十壹條汙染環境造成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賠償。

2行政責任例如: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況,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壹)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二)瞞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汙染物排放申報事項的。

(三)未按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排汙費的。

(四)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法規要求的技術和設備。

(五)將汙染嚴重的生產設備轉移給沒有汙染防治能力的單位的。

刑事責任,例如: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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