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武漢的物業管理條例哪壹條解釋了消防管理的責任?

武漢的物業管理條例哪壹條解釋了消防管理的責任?

消防規定第十八條同壹建築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確定責任人,對* *使用的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建築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壹管理。

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維護和管理管理區域內的消防設施,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

第三十壹條公安派出所對單位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時,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壹)建築物、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或者是否進行竣工消防備案,公眾聚集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安全檢查後方可投入使用和營業;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組織消防檢查、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四)消防車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暢通,室內消火栓、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和滅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是否與居住場所位於同壹建築物內。

對於有建築消防設施的單位,公安派出所還應檢查該單位是否定期組織維護建築消防設施。

對住宅區物業服務企業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公安派出所除檢查本條第壹款第(二)至第(四)項外,還應當檢查物業服務企業是否維護管理管理區域內使用的消防設施。

  • 上一篇:如何判定誹謗罪和誹謗罪
  • 下一篇:西北政法大學有哪些專業?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