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發布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第九項規定:“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學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第八條規定:“發生學生傷害事故,造成學生人身傷害的,學校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
因此,如果老師的體罰行為已經對學生造成了實際損害,學校必須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對老師給學生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賠償,包括醫療費、營養費、交通費等壹系列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