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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體罰學生互扇耳光壹案,當事人觸犯了什麽法律?應該承擔哪些法律責任?這個案例對我們有什麽啟發?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壹款規定:“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教育部發布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第九項規定:“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學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第八條規定:“發生學生傷害事故,造成學生人身傷害的,學校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

因此,如果老師的體罰行為已經對學生造成了實際損害,學校必須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對老師給學生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賠償,包括醫療費、營養費、交通費等壹系列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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